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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401号

原告刘刚与被告何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刚,何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401号原告刘刚,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何在明,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何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交纳72元,由原告刘刚承担。

审判员  曹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