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29号
申请人:何兵,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郑涛,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申请人何兵、郑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兵、郑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兵赔偿郑涛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985.50元,于2016年5月30日支付;
二、何兵、郑涛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永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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