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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305号

刘进军与李福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进军,李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福金,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进军与被执行人李福金侵权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6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01.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被执行人李福金交来的案款5701.47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