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177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秀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