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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229号

申请人张花枝与被申请人霍永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花枝,霍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229号申请人张花枝,女。被申请人霍永利,男。申请人张花枝与被申请人霍永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BM8**号小型面包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BM8**号小型面包车(价值1万元)。申请人张花枝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