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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552号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谷鸣、孙慧、高喜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鸣,孙慧,高喜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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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552号

原告: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园丁新村10#。

法定代表人:姚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赫,该公司员工。

被告:谷鸣,男,1980年2月15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孙慧,女,1982年3月23日生,住址同被告谷鸣,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高喜君,男,1979年11月9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鸣、孙慧、高喜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智新投资���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孟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