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552号
原告: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园丁新村10#。
法定代表人:姚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赫,该公司员工。
被告:谷鸣,男,1980年2月15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孙慧,女,1982年3月23日生,住址同被告谷鸣,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高喜君,男,1979年11月9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鸣、孙慧、高喜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智新投资���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孟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