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黄谨。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黄谨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置。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