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3号之一原告孙维学。被告孙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学与被告孙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0704财保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孙玉成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玉成所有的鲁G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
孙维学与孙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3号之一原告孙维学。被告孙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学与被告孙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0704财保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孙玉成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玉成所有的鲁G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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