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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财保3号之一

孙维学与孙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孙维学,孙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3号之一原告孙维学。被告孙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学与被告孙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0704财保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孙玉成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玉成所有的鲁G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