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1010号
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北首16号职业技术学院格物楼。
法定代表人:田洪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平秀,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健,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州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田治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正与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1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日照海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彦功
审 判 员 郭经义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