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2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被告郭春阳,男,汉族。被告张喜军,男,汉族。被告王昌杰,男,汉族。被告宋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郭春阳、张喜军、王昌杰、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