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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67号

邹耀云与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耀云,陈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邹耀云,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邓维坤,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艳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耀云与被执行人陈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万元从2014年9月3日起,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均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借款利率1.86%/30天计算;两笔借款合计11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其中借款本金60万元从2014年9月3日起,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均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借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计算)并付还案件受理费1686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锦苑1座1201房屋一间,但该房产抵押予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抵押金额过高,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不需要处理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查封。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