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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176号

吴某、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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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176号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董冬丰,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东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