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176号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董冬丰,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东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