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082号原告姚荣山,曾用名姚金秀,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涛,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淮北,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山与被告张淮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81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