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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615号

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年,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年与被上诉人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黄年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1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