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年与被上诉人郑州大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黄年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1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