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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37号

刘捆柱与刘增书、贾保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捆柱,刘增书,贾保文,沈连恒,崔钰,仇彦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捆柱。被执行人刘增书。被执行人贾保文。被执行人沈连恒。被执行人崔钰。被执行人仇彦忠。本院在执行刘捆柱与刘增书、贾保文、沈连恒、崔钰、仇彦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增书、贾保文、沈连恒、崔钰、仇彦忠应各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捆柱1431元,各负担案件受理费6元,合计每人1437元。现五被执行人已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捆柱1447元(含执行费每人10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