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390号
原告:赵明珠,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潘宝兴,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杨小妹,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明珠与被告潘宝兴、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珠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潘宝兴、杨小妹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宝兴、杨小妹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芮庆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