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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390号

赵明珠与潘宝兴、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明珠,潘宝兴,杨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390号

原告:赵明珠,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潘宝兴,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杨小妹,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明珠与被告潘宝兴、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珠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潘宝兴、杨小妹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宝兴、杨小妹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芮庆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