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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273号

陈传道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执公司、石传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传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石传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道,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勇。地址:菏泽市。被执行人石传印,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道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石传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传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石传印履行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之前,已将赔偿款交于法院过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石传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鄄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菏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部分终结执行;对石传印赔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