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范嘉伟,个体。被执行人宋金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嘉伟与被执行人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金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金辉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