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河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号。负责人张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徐建国,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影,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建国、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河信用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河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建国、于影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建国、于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河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建国、于影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