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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1687号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687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村民。被告马某甲,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经我再三考虑,婚生子年龄尚小”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永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