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行初字第28号

朱X安、朱X诉被告郴州市XX局、郴州市XX储备中心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安,朱X,郴州市XX局,郴州市XX储备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苏行初字第28号原告朱X安,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原告朱X,男,汉族,1990年4月1日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号,系原告朱X安兄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才,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系两原告之父亲。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X道X号。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湖南省XX县人,硕士研究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路X号X栋XX室,系郴州市XX局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陈X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XX储备中心,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X道**号。法定代表人邓XX,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X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安、朱X诉被告郴州市XX局、郴州市XX储备中心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X,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的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如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勇军

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

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