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480号原告王爱华,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郭维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与港塘路交口中国华冶办公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杨献军。被告刘海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分公司、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分公司、刘海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宝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