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5年12月2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故意伤害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田浩景,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程昧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之子张某1因琐事将张某乙三嫂本村张某甲打伤,后被曲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某乙因此事对张某甲心生不满。2015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乙携带一把砍刀来到张某甲家,用砍刀将张某甲的头部砍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甲头部创口累计长达22.8cm、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叶及颞叶脑挫裂伤,伤情为轻伤一级。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代理人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劳动能力降低所致的预期收入,共计人民币30万元。提交了医药费、救护车费票据。
被告人张某乙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的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家属主动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费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之子张某1因琐事将张某乙三嫂张某甲打伤,后被曲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某乙因此事对张某甲心生不满。2015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乙携带一把砍刀来到张某甲家,用砍刀将张某甲头部砍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张某甲头部创口累计长达22.8cm、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叶及颞叶脑挫裂伤,伤情均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张某甲伤后在曲阳县第二中心医院住院17天,其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20272.72元,救护车费600元,误工费717.74元,护理费717.74,伙食补助费1700元,共计人民币24008.2元。被告人家属已给付张某甲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张某乙的儿子张某1将张某甲打伤,被逮捕了。2015年12月1日晚上八、九点左右,张某甲被张某乙砍伤。对头部的伤不再进行二次鉴定。2、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2月1日晚上7、8点左右,听到婆婆张某甲的院里有人吆喝,当时张某甲正在上厕所,看到张某乙提白色的袋子在张某甲院子的栅栏门处让张某甲出来,张某甲从厕所出来对张某乙说什么事,张某乙一边往院子里走一边说要钱没有,张某甲领着张某乙到了屋里。王某就站在门口听,张盼盼也来了,张某乙对张盼盼说你别管,说完从袋子里拿出一把刀,一手揪住张某甲的头发,王某赶紧出屋去叫张某丙,听到婆婆说砍死她了。3、证人张某丙证言:2015年12月1日,王某给张某丙说五叔张某乙来家闹事了,出去后看到张某乙拿着一把刀,二伯张某丁、张盼在其母张某甲的院子里,张某甲在屋里躺着,身上有血。张某丙报的警,打的120。4、证人张某丁证言:因为今年春天的时侯张某1把张某甲打伤,张某1被公安局抓了,张某乙对张某甲有意见。2015年12月1日晚上和张盼盼在家说话,张敏来找张盼,说张某乙出去了,怀疑到张某甲家去了。张某乙怕张某乙到张某甲家找事,和张盼赶紧去张某甲家,二人去后把张某乙拉走。在道上张某乙说把张某甲锛了两刀,张某乙就去了派出所。5、证人张盼盼证言:2015年12月1日晚上7点左右,和张某丁一起说话,弟媳妇张敏来找张盼,说父亲张某乙出去了,和张某丁一前一后去找张某乙,张盼盼去了张某甲家,看到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正在张某甲家里吵,张盼让张某乙回去,张某乙不回去还骂张盼盼,气得张盼转身走了。走了一段听到有女的嚷的声音,又返回张某甲家,看到张某甲倒在屋子里,张某乙拿着一把刀,张盼盼把张某乙拽到院里,张某丁到后一起把张某乙的刀夺了,和张某丁拽着张某乙走了,后张某乙去了派出所。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曲阳县郎家庄乡干河沟村西部张某甲家,张某甲家为一门彩钢搭建的简易房,屋门位于东侧,屋门内侧地面向西至铁架双人床的地面上散布大面积血迹。7、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张某甲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①左侧额叶及颞叶脑挫裂伤、②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③头皮裂伤。8、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张某甲头部创口累计长达22.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额叶及颞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9、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2015年12月2日7时,公安人员在张某乙家提取刀一把,并扣押。10、辨认笔录:张某甲、张某乙辨认出张某乙砍伤张某甲的刀。11、曲阳县公安局朗家庄派出所到案经过:2015年12月2日,张某乙到曲阳县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投案。12、曲阳县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证明:张某乙无违法犯罪记录。1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张某乙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5年12月1晚上喝多了,拿着一把刀放在小尼龙袋里提着去张某甲家,在张某甲屋子里用刀砍张某甲的脑袋。有人把张某乙拉走,张某乙去了郎家庄派出所。15、医疗费、救护车费票据:张某甲伤后在曲阳县第二中心医院住院17天,医疗费20272.72元,救护车费600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张盼盼、张某丁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甲系亲属关系,为张某1将张某甲打伤的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张某乙将张某甲砍倒后,被张盼盼、张某丁拉走,没有继续对张某甲实施侵害,虽然被告人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头部砍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乙致被害人三处轻伤一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8.2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剩余的21008.2元,被告人张某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营养费、因劳动能力降低所致的预期收入及其他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8.2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高玉贤
审判员 郑跃勤
审判员 刘璐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叶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