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督20号
申请人:蒋传新。
被
申请人:李胜林。
被
申请人:崔海英(李胜林之妻)。本院受理申请人蒋传新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5月24日发出(2016)鲁0812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胜林、崔海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李胜林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24日发出(2016)鲁0812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起诉。
审判员 郭树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祥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