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2015年全年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某某已自行将案件款打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收到,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故被执行人文某某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