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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932号

朱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宗林,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宗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纬九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8099-7。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正校,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宗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宗林、被上诉人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退回上诉人朱宗林。

审判长  佘敦华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