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岳泉文,男,1978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更生,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捷诚信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高庄甲5号。法定代表人岳泉文。本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岳泉文、马更生、北京捷诚信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3.221425万元。本院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