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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875号

秦某与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875号原告秦某。被告同某。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翠翠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维

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

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