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875号原告秦某。被告同某。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翠翠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维
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
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