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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094号

高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2016)陕082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申请人高某某房屋转让款9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黄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