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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10号之一

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窦思远、安徽淮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窦思远,安徽淮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宋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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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10号之一

原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华、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思远,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淮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

法定代表人:宋执荣,董事长。

被告:宋执荣,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前进巷宁国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54********。

原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思远、���徽淮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宋执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均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所在地,但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原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严冰

审 判 员  汪克玲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