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连宝,系村主任。被执行人王振恒,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振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恒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恒现不在本地居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艳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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