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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95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陈志凤、陈长华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陈志凤,陈长华,卞桂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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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9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负责人李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凤,居民。被执行人陈长华,盐城市××交通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卞桂全,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凤、陈长华、卞桂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