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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52号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52号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周一敏。委托代理人杨晓丹,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孙芬芬。被申请人盛建辉,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建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天回支行账号为0211****7的账户内有存款。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80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建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天回支行账号为0211****7的账户内的5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