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39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清,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邓贵胜,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丽清与被执行人邓贵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邓贵胜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开发区的房产已于(2016)闽0526执733号执行案件查封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