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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790号

湖南省常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诉刘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790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男。被告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 胜

代理

审判员  朱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邝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