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326号之一
原告:郝家杰。
委托代理人:周玲,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浩然。
被告:杨金传。
被告: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家杰与被告李浩然、杨金传、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家杰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杰撤回对被告李浩然、杨金传、宁波浩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61元,减半收取3030.50元,保全费2030元,合计5060.50元,由原告郝家杰负担。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