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付玉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玉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付玉龙与被执行人刘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玉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付玉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福给付借款11.5万元及本金10.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元、执行费1703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福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