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37号原告唐宪平。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义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宪平诉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原告唐宪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唐宪平负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