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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刑初47号

单泽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单泽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泽全,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8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泽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单泽全跳进北安市铁南区8委居民周××家院内,用院内的撬棍将房屋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将周××女儿周×甲放在一黑色包中的人民币1900元盗走。案发后,单泽全购买的黑色皮鞋1双及人民币800元被起回,返还失主。经侦查,被告人单泽全于2016年3月15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泽全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丢失报告,户籍证明,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周××、周×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甲的陈述;4.被告人单泽全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侦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盗现场照片;6.监控录像。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单泽全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单泽全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泽全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泽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