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505号
原告:扶长艳。
被告:李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长艳诉被告李全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长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长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
扶长艳与李全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505号
原告:扶长艳。
被告:李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长艳诉被告李全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长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长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