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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095号

王炳宇与张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炳宇,张本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095号原告王炳宇,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本旗,男。

原告王炳宇与被告张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王炳宇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炳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回原告1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