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095号原告王炳宇,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本旗,男。
原告王炳宇与被告张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王炳宇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炳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回原告1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