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薛纯顶,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那苏江,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远,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纯顶与被执行人那苏江、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