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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960号

薛纯顶与那苏江、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纯顶,那苏江,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薛纯顶,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那苏江,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远,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纯顶与被执行人那苏江、哈尔滨金港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