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5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2016)陕0632执5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2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执行款并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延伦
审 判 员 张梅英
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