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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执59号

张双锋与李虎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5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2016)陕0632执5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2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执行款并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延伦

审 判 员  张梅英

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