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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865号

赵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865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