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865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