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08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雄凯旋居名仕阁10E号。
法定代表人:郭婉悦。
委托代理人:钟伟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泽君,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慧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