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胜解。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胜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秦汉平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