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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申98号

郝晓雁与姚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晓雁,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晓雁,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岳,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强,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山东城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郝晓雁因与被申请人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晓雁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19日,郝晓雁通过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姚强在该银行的账户汇款20万元,汇款用途一栏中写明“个人汇款”。郝晓雁据此主张该转账属于姚强向其借款。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借条、姚强又不认同上述款项属于借款的前提下,郝晓雁证明上述款项属于借款的证据不充足,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郝晓雁的诉讼请求正确。郝晓雁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郝晓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郝晓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光启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