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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南外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徐玉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南泥湾采油厂家属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柏林,该公司负责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长石油钻井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016年6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阳谷鲁鑫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谈话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