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112号
原告:李某,1988年01月09日,农民。
被告:胡某,1969年09月10日,农民。
被告:牛某,1991年01月0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与被告胡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杰助理
审判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代凯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兰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