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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112号

李某与胡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112号

原告:李某,1988年01月09日,农民。

被告:胡某,1969年09月10日,农民。

被告:牛某,1991年01月0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与被告胡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杰助理

审判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代凯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兰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