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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488号

蒲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蒲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488号罪犯蒲怀,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蒲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蒲怀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5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一万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蒲怀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蒲怀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元成

审 判 员  黄丽霞

审 判 员  向松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向玉玲 搜索“”